主旨:函轉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分發,經超額比序至最後順次總積分仍同分者之因應方式及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5 月 1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52949 號函辦理。
二、基於免試入學「零抽籤」政策,教育部業於「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訂定相關規範,倘學生申請參與免試入學,經依前款規定比序,仍超額時,依下列方式全額錄取,不予抽籤:
(一)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之學校,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移列調整;調整後仍超額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二)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三、復經教育部邀集地方政府、全國及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特色招生委員會代表召開會議研商,就免試入學中 3 種管道,倘分發經超額比序至最後順次總積分仍同分者之因應方式分述如下:
(一)完全中學或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辦理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
1、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依區內辦理直升入學之完全中學或學校附設國中部校數,選擇下列一種方式,於放榜前查核增額之合法及合理性,倘確屬無誤,即全額錄取:
(1)集中分發:由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統一分發(併同檢核)。
(2)集中審查方式:由辦理直升入學之各高級中等學校進行分發,並於放榜前將分發結果及相關資料攜至指定地點,由免試入學委員會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人員所組成之審查小組進行分發資料及錄取名單之查核,確認無誤後,再由辦理直升入學之各高級中等學校負責榜示。
(3)重點查核方式:由辦理直升入學之各高級中等學校進行分發,並於放榜前之指定時間內回報錄取名單至免試入學委員會。針對有增額錄取之學校,應要求該校將分發結果及比序資料攜至指定地點,由免試入學委員會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人員所組成之審查小組進行查核,確認無誤後始得放榜。
2、前開 3 種方式之查核重點項目:
(1)多元學習表現積分是否與上傳至委員會建置之報名及分發系統之數據一致。
(2)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是否依規定採計。
(3)超額比序項目與模式是否與簡章規定一致。
3、為遂行本案行政作為一致性之目的,委由地方教育主管行政機關辦理查核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入學之作業。
(二)分區免試入學:
1、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之學校,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移列調整;調整後仍超額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2、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3、若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移列調整,其中百分之五移列部分,採無條件捨去法。
(三)學校提列共同就學區內國民中學畢業生就讀之招生名額入學,按本辦法第 8 條規定,區分為 2 種制度:
1、全區開放入學:照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分發經超額比序至最後順次總積分仍同分者之因應方式辦理。
2、部分開放入學,基於考量下列原因,以全額錄取為原則:
(1)依法關於就學區之劃定,應考量新生入學來源等因素,其中新生入學來源係指近 3 年入學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國民中學畢業生學生數。推估之計算原則係以此為依據,爰各區提列之招生名額應尚屬充足。
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移列調整;調整後仍超額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2)倘由學校提列原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特色招生考試分發(或獨招)招生名額移列,恐引起學校所在就學區之學生及家長強烈質疑與反彈。
(3)各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分發作業,若於分發歷程又須考量共同就學區名額移列因素,因放榜期程緊迫,恐引起作業之錯誤。
四、學校倘因前述等 3 種情形而須增額錄取,增額數應先平均編配至同科各班,考量分配至各班之班級學生數過多致影響學生學習品質,爰須對增班之班級學生數上限妥予律定,以確保基本教育品質。經分析 90 至 103 學年度國、私立學校每班學生數,及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又與地方政府達成共識,於免試入學分發遇超額比序至最後順次總積分仍同分而需增額錄取,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班級規模上限為:
(一)公立高中高職(普通科、專業群科及綜合高中)以每班不超過 45 人為原則。
(二)私立高中高職(普通科、專業群科及綜合高中) 以每班不超過 50 人為原則。
(三)前述增額後之班級學生數,倘已達增班級規模,於學生錄取報到後,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得申請增調科班,而放榜時僅以增額數公告。
五、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學校應妥適保存超額比序原始資料至少 5 年,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