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市政府 112 年 2 月 3 日府教輔字第 1121501566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期間:112 年 3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3 月 15 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對象: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嘉義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規定者。
四、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