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2 年 1 月 30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120002507 號函辦理。
二、培育辦法-為培育學業及特殊才能有優異表現之學生,使其成為有用人才以回饋社會
(一)培育對象-基金會培育之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學業優異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二(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論文水準優異者。
( 1 )大學部:
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 10%以內,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 2 )碩士、博士生:
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2.特殊才能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近三年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 2 )於教育部公布之最新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刊載之體育競賽種類中,個人競賽項目成績表現優異,近三年曾入選國家代表隊或培訓隊,或曾參與國際性具規模之比賽以及國內由中央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個人競賽項目,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3 其他:
(1 )符合培育條件之申請者中,若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者優先錄取。
( 2 )凡基金會辦法培育之學業優異組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校院之碩、博士班入學許可,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 3 )特殊才能組培育學生,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上述(一)所列國外學校之大學部、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國中、高中學生表現特別優異且取得入學許可,均得經個案審核與評估後,亦可繼續給予培育。
以上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基金會專案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
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助情況並檢附 financial aids 或 scholarship 、 fellowship 等相關證明
(二)獎助項目及獎助金額
1.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之學雜費、書籍購置需求、國內外生活費等實際狀況個別評估核給。
2.國內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特殊才能組音樂領域中家境清寒之學生,如有購置樂器需求,可於申請時提出購置計畫,由基金會專案審查,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
3.國外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肆拾萬元。
(三)申請條件
1.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後,逕向基金會提出申請
( 1 )申請書。
(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 3 )申請人自傳 (含個人求學歷程、生涯規劃、家庭經濟環境、社會服務看法、如何運用基金會獎助學金等。
( 4 )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 5 )在學證明。
( 6 )資賦優異證明:
A.學業優異組:
(a)大學部: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含系排名)。
(b)碩士、博士生:碩士生需檢附大學(含系排名)及碩士歷年成績單正本、研究計劃或研究論文概要。
博士生需檢附碩士及博士歷年成績單正本、碩士論文概要。
B. 特殊才能組:
除歷年成績單外,並需檢附參與比賽得獎證明及最具代表性之作品或演出、表現(靜態部分提供照片、圖稿或幻燈片等;動態部分提供個人演出、作品、比賽或專長活動項目之動態紀錄影片)。
( 7 )足以證明家境困難之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中)低收入證明、財稅證明等相關文件)。
( 8 )若有公益服務之證明文件,可提出供評審參考。
( 9 )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四)申請期間:112 年 3 月 10 日(郵戳為憑)
四、旨揭基金會聯繫窗口張先生,聯絡電話 02-2567-1688 分機 127 或 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