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2 月 21 日第 213906 號公告辦理。
二、本調查僅為調查個人退休意願,非視同核准退休申請案。
三、本案審查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 113 年度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教育人員為 82(退休者年齡 50+年資須大於或等於指標數 82);公務人員為 88(退休者年齡 55+年資須大於或等於指標數 88)。
四、有意申請於 113 年度(113 年 1 至 12 月,教師因配合學生受教權、行政運作,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退休之同仁,請於本年3月 3 日(星期五)下班前填妥「退休意願調查表」及依附表所述證件送人事室審核後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