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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23-06-17 | 點閱數: 75

有關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於赴大陸前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2 年 6 月 12 日內授移字第 1120911551 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內政部移民署業自 111 年 7 月 16 日完成系統介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源系統」(以下簡稱 WebHR),如前揭人員未經許可逕為搭乘赴大陸地區航(船)班,於查驗通關時,該署將發給赴陸應經許可告知單,提醒其為赴陸管制對象,如未經許可赴陸,將依規定處以罰緩,爰請各機關務必確認 WebHR 資料登錄之正確性,以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本府 111 年 8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10974707 號書函諒達)。

四、為利如期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赴大陸許可,本府及所屬機關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 2 星期前報府核轉,如係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或新增因公出國計畫赴陸,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6 星期前報府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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