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7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88468 號函辦理。
二、救助對象: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 、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 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 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 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 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 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 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 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有關急難救助或福利諮詢,請洽衛生福利部福利諮詢專線 1957 (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 8 時至晚上 10 時),其餘資訊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