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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處室公告 | 2023-09-14 | 點閱數: 217

 一、試辦方式說明如下:

()試辦期程:11281日起至113731日止。

()試辦範圍: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試辦對象:

.加班餘數併計人員:校長、教師、代理教師、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教官及專任運動教練。

.勞基法以分計人員: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

()加班餘數規則:

.加班餘數併計人員:

()加班餘數:於學校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於月底合併計算至「時」,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

補休,一般加班與專案加班之餘數每日分別依序向下合併,至月底時再合併。

()以合併至「時」之當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如101日加班30分鐘,1020日加班30分鐘,經合併後為1小時,以1020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

.勞基法以分計人員:加班時數計算至分鐘,補休方式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前開人員倘於學校加班,學校應有內部控制機制,說明如下:

()為避免加班情形浮濫,加班應事先提出加班申請,並經處室主管或校長核准。

()加班應採線上或刷卡簽到退,線上簽到退應以學校固定IP位址辦理,倘於學校以外地點加班,應覈實辦理紙本簽到退。

()導護輪值係專案辦理,不得再報請加班。

()超勤時間如選擇敘獎者,不得併入加班時數。

()學校應落實查核,實際加班工作內容及時數,應符合申請加班之事由,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工作紀錄或證明。

()倘有加班浮報情事,應註銷其加班時數,並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