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6 月 10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30017439 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教育部體育署擬於 103 學年度商借教師 1 名到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二)商借期限: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 2 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2 樓)。
(四)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 貴校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有興趣報名教師,請逕於 103 年 6 月 20 日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電子郵件寄至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jecy@mail.sa.gov.tw,電話(02)8771-1995 ,由教育部體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