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已於 112 年 9 月 30 日屆期,因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2 年 10 月 3 日部退一字第 1125617086 號書函辦理。
二、查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 15 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 15 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先予敘明。
三、次查上開規定於 112 年 10 月 1 日實施屆滿 15 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