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及促進學生健康,重申請勿以含糖飲料獎勵或慰勞學生,另學校供應、販賣及獎勵學生之飲品及點心,應依「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辦理。
說明:
一、旨案本局 110 年 4 月 9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00440513 號函諒達。
二、依據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規定,飲品種類限於『百分之百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豆漿、優酪乳、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等七種液態食品。
三、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學校於校內販售食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園食品進行自主管理檢核,…。自主管理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一」;同要點第 3 點規定略以:「...學校於學年度內經查獲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建議視情節給予上列人員糾正或申誡;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予以申誡或記過。」是以,請督導所屬之員生消費合作社依規定辦理,避免相關人員受罰。
四、援上,重申請貴校務必加強宣導校園食品常見錯誤案例(例如自校外訂購含糖飲料獎勵學生,校慶、運動會、兒童節等特殊活動開放廠商擺攤販賣不符上開規範之商品),以維護學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