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利益衝突迴避」及「補助/交易行為禁止」之檢核流程圖各 1 份
一、依據本局 111 年第 2 次廉政會報及安全維護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暨本局政風室 112 年 9 月 27 日奉准簽陳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對公職人員設有「利益衝突迴避」(第 5 條)及「交易/補助行為之禁止」(第 14 條)等行為規範,本局政風室據此製作「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有無利益衝突及因應措施檢核流程圖」(附件 1 )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從事補助或交易行為之檢核流程圖」(附件 2 ),並將適用主體定為「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三、依利衝法第 2 條規定,本局所屬機關學校之公職人員包含:
(一)二級機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會計員、南瀛科學教育館館長、行政組組長(採購業務主管)及會計員。
(二)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園長、會計室主任或會計員(會計業務主管)、總務主任(總務組長)及事務組長(採購業務主管)。
四、旨揭 2 份檢核流程圖,請提供予貴屬公職人員參用,避免其等因執行職務違反利衝法規定,遭裁處鉅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