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補助辦理 103 年度第 2 期藝術教育活動案件受理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6 月 26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096039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推動藝術教育活動,教育部於 102 年 12 月 19 日以臺教師(一)字第 1020174889B 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如附件)。
三、依本要點第 6 點第 1 款規定,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活動申請表件(如實施要點附件一,一式三表)、活動計畫書各一式三份,並於下列期間函報教育部申請補助:
(一)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二)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四、本年第 2 期之藝術教育活動案件,受理日期自 103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截止(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若欲申請案件,請於前開受理案件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教育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