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 113 年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遴薦人員參加選拔,並於 113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前函送本府審議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辦理,檢附上開實施要點、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各 1 份。
二、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符合前揭要點第 3 點資格條件且無第 4 點所列情事。
(二)遴薦原則:
1、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並以基層人員及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
2、請於遴薦人選時,併同查明被遴薦人是否曾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令受調查或成案,以及是否曾因駕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處罰等情形,均不得推薦。
(三)遴薦程序: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由人事、政風單位查明前揭要點第 3 點及第 4 點所列情事後,提經所屬機關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4 、 6 、 11 條之選拔條件切實評審。
三、推薦名額、期限及方式:
(一)府本部、各一級單位、區公所得推薦 1 名,一級機關(含其所屬機關、任務編組及學校)至多得推薦 2 名,民政局遴薦區公所區長參加選拔,應先進行初審後至多擇優 3 名推薦。一級機關及民政局推薦區長如達 2 名以上,應排定優先順序,俾作審議時參考。
(二)各一級單位及一級機關請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 112 年內符合選拔條件者審慎遴薦(二級機關及學校主動
推薦者應層報一級機關,區公所應層報民政局),並於 113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前檢附遴薦表、事蹟簡介表暨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函送本府審議,逾期視同放棄。
(三)有關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部分,請以 14 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 24 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另為凸顯參選人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表,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約 300 字),以提升審查效益。上開表件、 2 吋照片電子檔案請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megan1203@mail.tainan.gov.tw )後來電告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