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生效
說明: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 36 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 280 日分娩或滿 181 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 103 年修正公保法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一、(二)規定;限制欄一、(三)之次序配合變更為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