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 活動申請(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112年5月至113年3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113年4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 受理對象: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校內收件截止日期:請於 113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前將自我檢核表等相關資料送交活動組。
五、 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六、 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函係受理「非體育類」學生申請,故要點表揚標準之(三)(四)有關體育類學生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
(四)所報名冊待本局審核完畢,另案公布符合接受表揚之學生名冊及相關表揚事宜。
(五)有關第二階段申請,本局將另函通知收件期程。
七、 檢附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自我檢核表(非體育類)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