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爰辦理本計畫。
希望透過獎助 勵 學金的發放,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同時激勵其努力向學,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 指導、主辦及協辦單位
(一) 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 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下稱本署
(三) 協辦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局 處
三、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一) 系統報名期間: 11 3 年 3 月 22 日
(二) 紙本申請 資料收件 截止 日: 113 年 3 月 29 日
(三) 獲獎名單公告:預計 113 年 5 月底
(四) 以上時間如有異動,將於本署網站公告
四、 申請人資格定義
(一) 新住民:
1. 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
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
有戶籍者。
2. 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含進修學校 、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
士班 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 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 含 以上者。
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之獎助 勵 學金者 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
(二) 新住民子女:
1. 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 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 含 以上 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
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 含 以上。
3.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之獎助 勵 學金者 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
戶清寒助學 金 。
(三) 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五、 獎項 類別及基準
請參閱附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