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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14-07-16 | 點閱數: 284

 一、第四十一條修正內容: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每六個月發給一次。前項月撫慰金之發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改按每三個月發給一次;其定期如下:
  (一)一月份至三月份撫慰金於一月十六日發給。
  (二)四月份至六月份撫慰金於四月十六日發給。
  (三)七月份至九月份撫慰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
  (四)十月份至十二月份撫慰金於十月十六日發給。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6 月 3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90429E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含修正條文)。上開修正條文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