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者,請於文到後 3 個月內確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3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03703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依服務法第 15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前開本部 112 年 7 月 7 日令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復依服務法第 15 條第 7 項規定,上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又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