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配合 113 年 4 月 1 日修正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原有關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適用情形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及人事總處 113 年 7 月 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330247571 號函及總處培字第 11330247572 號函辦理。
二、茲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最近 5 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獲頒模範公務人員者,不分次數均於工作績效之「重大殊榮」核予 5 分,行政院 92 年 1 月 1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10048759 號函與修正規定未合,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三、人事總處檢討並彙整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年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適用情形如下:
(一)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次有關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與現行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詳如附件「『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停止適用一覽表」
(二)仍可繼續適用之釋例,經整理如附件「『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