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8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11300023235 號函。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 已 明 定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 數與 每週休息日數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 ,則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 廢止本辦法 。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