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僑務委員會 113 年 9 月 2 日僑生聯字第 1130502176B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期間:113 年 9 月 27 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對象: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 112 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四、申請方式: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本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如附件)函送該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該會聯絡人林專員逸瑋( iwlin@ocac.gov.tw )
五、獎學金相關訊息,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