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函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一案。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特二字第 113574158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現職公務人員擬擔任公職律師時,除須符合任用法所定任用資格(含具有法制職系任用資格)外,其於領有律師證書後,尚宜具備有 2 年以上實際從事律師工作或辦理政府機關法規研擬、解釋、擔任經貿談判代表、擬訂契約等法律事務範圍之業務,且期間須有代理訴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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