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市「113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才藝比賽實施計畫」1 份,請本校學生踴躍參加比賽,發揮自我長處。
比賽規則:
(一)比賽類別說明:
1.音樂類(含歌唱、樂器演奏……等)。
2.舞蹈類(含各種舞蹈表演:爵士舞蹈、街舞、民族舞蹈、現代舞……等)。
3.其他類(綜合演出:包括傳統民俗技藝表演、相聲及說故事……等)。
(二)評分標準:
1.個人賽:表演內容及技巧 40%、台風儀態 20%、創意度 20%、服裝搭配 10%及障礙程度 10%。
2.團體賽:造型道具 20%、內容創意 40%、學生投入 40%。
(三)比賽時間:
1.個人賽:每人以 3 至 5 分鐘為限,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舉牌應立即停止演出,演出時間不足 3 分鐘或超出 5 分鐘將予以扣分。不足 1 分鐘或每超出 1 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1 分,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算,以此類推,至多扣總平均分數 3 分。
2.團體賽:每隊以 4 至 8 分鐘為限,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舉牌應立即停止演出,演出時間不足 4 分鐘或超出 8 分鐘將予以扣分。不足 1 分鐘或每超出 1 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1 分,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算,以此類推,至多扣總平均分數 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