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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 衛生組 - 教育宣導 | 2024-11-11 | 點閱數: 92

說明:

一、據媒體報導有學生遭查獲於 IG 販售電子煙受罰 20 萬元情事,查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已全面禁止電子煙,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如遭查獲可依同法第 32 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菸害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為落實無菸校園及維護師生健康,加強菸害防制措施:

(一)多元策略營造無菸校園。

(二)追查校園菸害(含新型菸品)來源,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或有未滿 20 歲學生使用各式菸品等情事,將販售來源(如實體或網路商店等)提報衛生局查處。

(三)辦理吸菸教職員工生戒菸教育(如:戒菸班)或輔導轉介。

(四)利用班親會、家長會或親職教育活動,辦理拒菸宣導,共同預防學生嘗試吸菸意向。

(五)電子煙屬違法產品,為防制電子煙危害,請嚴禁教職員工生攜帶及吸食。

(六)請將電子煙防制課程納入增能重點,強調電子煙並無「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功效,強化校園預防電子煙之危害。

(七)辦理電子煙(及加熱菸等新型菸品) 危害、法規、媒體識讀於親師生藥物濫用防制及菸害防制教育研習宣導。

(八)如有查獲學生吸菸(含電子煙)情形,聯繫吸菸學生家長,共同輔導監督學生,並依規定辦理戒菸教育。

(九)各級學校為全面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十)落實校園全面禁菸規範(含訪客與工程施工人員),請學校與到校施工廠商或委外廠商(含學生交通車)等簽署合約時應加註「禁止於校園內吸菸,如有違反規定,移請衛生機關依菸害防制法查處」。

三、近來履有報導不肖業者在電子煙油添加俗稱「喪屍煙彈/煙油」的「依托米酯」,引誘年輕人嘗試後上癮,請注意。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防範各種菸(煙)危害應具備的知識、態度與能力,研發「國小高年級學生防制教材教學包」,提供國小教師可運用之教學資源,前已公告於該署健康九九+網站(網址: https://health99.hpa.gov.tw/,首頁>找教材>輸入關鍵字:國小高年級學生菸害防制教材),請善加運用(本局 112 年 10 月 13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21338355 號函計達)。

五、檢附菸害防制法及戒菸教育實施辦法各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