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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24-11-25 | 點閱數: 35

為辦理 114 年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遴薦人員參加選拔,並於 114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前函送本府審議。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辦理,檢附上開實施要點、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各 1 份。

二、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符合前揭要點第 3 點資格條件且無第 4 點所列情事。

(二)遴薦原則:

1、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並以基層人員及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

2、請於遴薦人選時,併同查明被遴薦人是否曾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令受調查或成案,以及是否曾因駕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處罰等情形,均不得推薦。

(三)遴薦程序: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由人事、政風單位查明前揭要點第 3 點及第 4 點所列情事後,提經所屬機關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4 、 6 、 11 條之選拔條件切實評審。

三、推薦名額、期限及方式:

(一)府本部、各一級單位、區公所得推薦 1 名,一級機關(含其所屬機關、任務編組及學校)至多得推薦 2 名,民政局遴薦區公所區長參加選拔,應先進行初審後至多擇優 3 名推薦。推薦達 2 名以上者,應排定優先順序,俾作審議時參考。

(二)各一級單位及一級機關請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 113 年內符合選拔條件者審慎遴薦(二級機關及學校主動推薦者應層報一級機關,區公所應層報民政局),並於 114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前檢附遴薦表、事蹟簡介表暨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函送本府審議,逾期視同放棄。

(三)有關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部分,請以 14 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 24 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另為凸顯參選人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表,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約 300 字),以提升審查效益。上開表件、 2 吋照片電子檔案請壓縮加密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megan1203@mail.tainan.gov.tw )後來電告知確認。

(四)各機關學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請循主計、人事、政風系統遴薦。

四、經核定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幣 5 萬元,並給予公假 5 日,同時登載於個人人事資

料中,納為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依規定函送銓敘部登記。

五、為期得獎人員事蹟與精神能發揮影響力,並鼓勵公務人員見賢思齊,各機關所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於本府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意外事件或其他不正情事,或有離退等原因者,各機關應隨時通知本府,並視情形向本府撤回遴薦;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各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本府撤銷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如有隱匿,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