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5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30123027 號函辦理。
二、本活動之表揚對象包含: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等。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二)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四)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
三、請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推薦資料郵寄至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地址: 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相關資訊可洽詢教育部蕭文如小姐( 02-77366811 ),並可至教育部網頁下載本獎項實施要點及報名文件: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4788。
四、有關函文及「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