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 113 年 4 月 1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1903 號函訂之「性平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1 份,依修正流程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申復案件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5502 號函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12 月 11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2521255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擬訂申復審議及審議結果處置流程,提供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參考運用。惟原訂交回學校依法處理(重啟調查、重為決定)段恐未能符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7 條第 3 項後段所定限學校於 40 日內完成調查之規定。
三、是以,教育部修正經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有理由者,逕交回學校依法處理;倘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逕行改核學校之處理結果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另針對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教職員工/生)提出申復之時點有落差時(例如接獲處理結果第 1 日、第 30 日方分別提出)之申復審議時程疑義,請依下列說明處理:
(一)當事人皆向學校提出申復者:
1、雙方提出申復時點落差過大,無法於第一案之申復審議時程( 30 日),合併審議第二案時,由學校分別審議。
2、建議由同一組申復審議小組成員審議,並分別回應申復人所提事由。
(二)教職員工先向學校提出申復:
1、由學校聯繫學生(申請人或被害人)確認是否向教育局提出申復。
2、倘學生將向教育局提出申復,由學校將教職員工所提申復案報請教育局併案審議。
五、檢附流程圖及來函(電子檔)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