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計畫辦理。
二、研習資訊:本次研習皆須完成線上課程及實體課程時數。
(一)線上課程時間:請於 114 年 8 月 3 日前完成觀看及測驗(線上課程資訊於錄取後通知)。
(二)實體課程時間: 114 年 8 月 4 日至 8 月 7 日。
(三)實體課程地點:本市崇明國中三樓會議室。
(四)參加人員:
1.校內特教教師取得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比率低於 75%(含)之學校教師務必薦派至少 1 名參加。
(補充: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比率計算方式,以校內 113 學年度之鑑定評估人員人數除以該校 114 學年度特教員額編制人數。)
2.若校內尚無取得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請務必薦派 1 名符合資格參加。
3.資格說明:
(1)本市編制內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2)本市編制內現職合格教育、輔導、心理等專長之教師。
(3)本市編制內現職合格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4)本市編制內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5)本市編制內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代理教師。
(6)本市編制內未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代理教師。
(7)本市編制內未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五)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方式,請參加教師於 114 年 7 月 5 日前至「全國特教資訊網」報名,並請自行確認是否錄取,經錄取後因故無法參加者,請於研習前 7 天告知承辦單位,以利遞補作業,教育局保留最後審核權。
三、予參加人員公(差)假與會。
四、注意事項:
(一)參加人員務必全程參與課程,依授課講師規劃進行課後評量,核予研習時數 36 小時,完成 36 小時研習線上課程達合格標準及實體課程作業經審核通過者,始核發初階鑑定評估人員證書。
(二)參加人員請自行攜帶已配發學校之鑑定評估工具(學障鑑定之篩選測驗、情障鑑定之 SBASC 測驗)。
(三)若已取得本市/或外縣市鑑定評估人員初階身分,無須報名參加,外縣市請檢附相關證明。
(四)無法全程參與課程者,請勿報名。
(五)校內不開放停放汽車,請騎乘機車或共乘方式前往。
(六)請攜帶環保餐具。
(七)若有疑義,請與承辦人黃老師聯繫。(電話 2412734 分機 12)。
五、檢附研習實施計畫(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