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7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63712 號函辦理。
二、 83 年次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作業說明如下:
(一)繼續受理因宗教、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作業;以專長、志工、一般資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暫緩辦理。
(二)役期:
1、宗教因素:常備役體位者為 4 個月又 5 天,替代役體位者為 4 個月。
2、家庭因素: 4 個月。
(三)分發服勤作業:
1、宗教因素:仍依現行規定,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2、家庭因素:仍依現行規定,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四)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畢業後,維持依現行規定接受基礎訓練後以替代役備役列管之作業方式。
(五)有關 83 年次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役期折抵部分,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含五專前三年及相當層級進修學校)所修習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最多得折抵役期 5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