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7 月 8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085610E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 2 條、第 5 條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並業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8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085610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1 份。
三、本案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