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0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49889 號函送 103 年 9 月 3 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8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分辦表(如附件)辦理。
二、查訓練進修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復查同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由各機關學校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 1 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再查同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有關訓後服務義務,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2 倍,但不得少於 6 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三、為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系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人才,請各機關單位依上開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就近入學進修性別平等相關博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