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 103 年 12 月 15 日府人考字第 1031165964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學校依「臺南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遴薦作業,相關條件如下:
(一)遴薦資格:符合前揭要點第三點資格條件及不具該要點第四點之情事。
(二)遴薦原則:應本寧缺勿濫、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並以基層人員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三)遴薦方式: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人事、政風單位查明確無前揭要點第四點各款情事後,提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切實評審。
三、推薦名額、期限及方式:
(一)推薦名額:請各機關、學校至多推薦 1 員參加,如無適當人員則免推薦。
(二)期限:請於 104 年 1 月 9 日前(逾期不受理)將相關表件函送本局,俾憑辦理審議事宜。
(三)表件:
1、遴薦表(請貼 2 吋照片)。
2、事蹟表(請黏貼光面彩色 2 吋相片 2 張,《其中 1 張浮貼》)。
3、電腦光碟片(請存放上開檔案,並附上 2 吋照片電子檔)或 email 至boned@tn.edu.tw(電子郵件寄出後請來電告知確認)。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各機關、學校擬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該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3 、 7 、 12 條之選拔條件確實評審。
(五)各機關、學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請循主計、人事、政風系統遴薦。
四、審議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將由本局就遴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提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並擇優兩名薦舉參加市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二)市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10 名,足堪表揚具體事蹟優異者超過 10 名時,得增額表揚,並從中擇優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五、經核定為市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市府公開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同時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依規定函送銓敘部登記。
六、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銷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七、檢附「臺南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暨遴薦表、事蹟表 1 份,亦可至市府人事處 i-Share 網站公佈欄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