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網站需重新建置以符合無障礙標章,此網站於2026.3.31後不再繼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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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4 年 1 月 22 日府社家字第 1040081080B 號函辦理。
二、本局103年 8月25日公告(編號: 57899)諒達。
三、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更正旨揭命令(如附件),原「修正『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部份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更正為「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附表,並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