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02204C 號函辦理。
二、依「師資培育法」第 16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 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與協助。次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 19 點規定,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教育實習有關事項予以督導、協助及經費補助:(二)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良實習輔導教師。
三、為強化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三聯關係,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優異,教育部設立該獎項之活動,包括: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優良獎;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優良獎;教育實習學生楷模獎、優良獎;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同心獎、優良獎,有關各獎項名額、獎勵方式等節,請參閱該要點。
四、該要點重要注意事項及辦理期程:
(一)要點第 3 點第 1 項報名甄選截止時間為每年 5 月 15 日前。
(二)要點第 6 點第 2 項第 5 款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每組參加對象及人數由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及教育實習學生各 1 人組成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該參賽隊員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有增加必要,應於檢送報名資料之公文說明理由,並以教育部實際審查結果為主。
(三)請本市所屬學校積極宣導該獎項活動、鼓勵學校人員(擔任教育實習機構學校及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參與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推薦作業。
(四)教育部預定 104 年 8 月 31 日前公告得獎名單,並由教育部舉行頒獎表揚活動。
(五)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
(六)若有相關未盡事宜,請逕洽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張巧姿小姐(聯絡電話: 04-7232105 轉 1154 、電子信箱:vivian@cc.ncue.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