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2 年 7 月 4 日廉預字第 10205014900 號函及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2 年 7 月 15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20618946 號函辦理。
二、近日媒體報導標題「廉署:採購公物 A 紅利點數也觸法」,內文刊載略以「公務員不是拿錢才出事,例如使用會員卡採購公務,『私吞』累積紅利點數,都算是不正利益,都有事」等語;惟刊登內容簡略,恐造成外界誤解,法務部廉政署特予函文補充說明。
三、有關公務員使用會員卡採購公物,私吞累積之紅利點數,是否涉及取得不正利益,非可一概而論,爰依「機關專責採購或經常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二類情形說明如次:
(一)機關專責採購或經常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如長年以個人 信用卡或會員卡購物或支付各項費用,因非其個人購物,而是為機關購物或支付費用,所得紅利點數自應歸機關所有,不能獨得。
(二)機關同仁如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行政院主計總處為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曾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例如:員工出差費),以個人 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如公務員辦理因公出差旅費用等核銷,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前開函示意旨,自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 支付,並無涉有取得不正利益或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