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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13-08-02 | 點閱數: 1518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6 月 2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90420 號函辦理暨本局 102 年 7 月 15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20577785 號函諒達。
二、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除比照公務人員核給休假及休假補助費,以寒、暑假期間亦屬正常上班時間,渠等人員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應為薪資所得,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第 8 條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第 10 條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第 13 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第 15 條規定:「教師未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次查本部 102 年 1 月 1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00169 號函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第 14 第 1 項第 3 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再查本部 102 年 6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79297 號函,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以所兼任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其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自為薪資所得。另其請休假於上開時間上課並領取鐘點費,以其非屬加班性質,自無得免徵所得稅。
四、綜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規定課稅。其因教授寒、暑假課輔課程於申請事假或休假獲准後,是日到校進行課輔活動而支領之鐘點費,以其非屬加班性質,自無得免徵所得稅,亦即須徵所得稅。
五、檢附教育部 102 年 6 月 2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90420 號函及財政部 102 年 6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610950 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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