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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15-03-27 | 點閱數: 346

一、依據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合先敘明。
二、爾來,接獲民眾陳情學校將正式教師不願意接任之工作排定給代理、代課教師辦理,請各校加以正視並加強宣導,學校正式教師應負有上述規定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