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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15-05-05 | 點閱數: 383

ㄧ、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市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教師市內介聘作業承辦學校為臺南市立新興國民中學。

三、申請介聘對象:本市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暨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未於教師介聘系統登錄者不予受理現場報名。

四、市內教師介聘積分審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審查地點:臺南市立新興國民中學(臺南市南區新孝路 87 號)。

 (二)審查時間:104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至下午 4 時【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市內介聘教師請檢具下列相關表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由委員會存查),並依日期先後順序排列,依限送審:

           1 、教師合格證書。(持有二張以上教師證申請介聘者,須有介聘該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且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其原登記科別之教師證申請介聘。)

            2 、申請表。

            3 、學歷證明相關文件。

            4 、有關積分證明文件如下:

                 (1)在本市原服務學校服務年資證明、服務證明書。

                 (2)在本市原服務學校最近 5 年考核通知書。

                 (3)在本市原服務學校最近 5 年獎懲及研習證明。

                 (4)最近 5 年經本局評定有案之著作積分。

五、臺南市 104 年度中等學校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規定,請自本市教育局課程發展科網頁/法令規章(網址http://boe.tn.edu.tw/boe/wSite/lp?ctNode=398&mp=21&idPath=393_398)下載。

六、參與本市 104 年中等學校教師市內介聘(單調)者,不得重複申請市內互調三角調介聘及他縣市介聘作業,請教師慎審考量後,擇一參加

七、證件不齊須補件者請於104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前送達新興國中,逾期視為放棄。

八、申請審查教師核實予以公假,惟課務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