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078158A 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8 條之 1 規定略以,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起 5 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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