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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訪客 - 教育宣導 | 2015-08-19 | 點閱數: 400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府教學字第 1010027331 號函發布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1 、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 、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 、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四、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一)國中組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高中(職)組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大專組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六、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獎學金學生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