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核定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第 7 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1 日修正第 8 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1 日修正第 2 、
3 、 4 、 5 、 7 、 8 、 9 、 11 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
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
(三)大專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四、本要點之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中職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補校、進修學校或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
之二十為原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本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類別發給經
費仍有賸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類發給名額。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六、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申請期限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本府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中等教育科
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市立高中、國中校長各一人、學校業務處室行政代表二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師會、家長會各派代表一人擔任。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公費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
時,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同者依第二點規
定排序。但最後排序名額超過錄取名額限制時,同時錄取,不足之
獎學金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申請本獎學金者,經本府核准後,函知獲獎助學生就讀學校開立獲獎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據以撥款並由學校轉發。
十一、本奬學金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經查證屬實者,應繳
還其已具領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