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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組 資料組 - 獎助學金 | 2015-09-03 | 點閱數: 684

陸、補助對象:

教儲戶限補助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教儲戶補助經費限用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

(一)代收代辦費。

(二)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三)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例如:住院醫療費用及急難救助,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申請勸募)。

三、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惟不得違反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四、前項指定對象轉出本校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轉入學校教儲戶繼續執行,但轉入學校無申辦教儲戶者,應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

五、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且捐款人未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應報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