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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13-09-03 | 點閱數: 568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115533 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四、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及第 9 條規定:「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復查 102 年 4 月 22 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再查教育部 96 年 9 月 28 日台人(一)字第 0960144297 號書函規定:「依本部 94 年 6 月 20 日部授教中(人)字第 0940573576 號函釋略以,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次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本案○師應於復職後申請改敘,並自審定改敘之日改支。爰本案請依上開規定秉權責卓處。」。
五、有關旨揭情形改敘生效日之認定,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教育部 96 年 9 月 28 日台人(一)字第 0960144297 號書函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應於復職後申請改敘,爰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尚不得申請學歷改敘;教師若於留職停薪前(非同日)申請改敘,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9 條規定,改敘生效日應為主管機關審定改敘之日。
(二)復查留職停薪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爰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尚不得從事進修活動。至教師如違反前揭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於復職後申請學歷改敘,惟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三)另,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審查教師留職停薪申請案時,應基於考量學生受教權及校務運作狀況,慎酌宜否同意教師於短期內數次申請留職停薪及復職。
六、檢附原函影本電子檔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