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學生畢業證書核發相關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81729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有關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為:「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本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及「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亦有明訂前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