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129469 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2 條附表說明第 5 點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三、次查教育部 94 年 9 月 12 日台人(一)字第 0940127927 號函規定:「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其進修期間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是否應予扣除一案,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2 條附表說明第 5 點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據上,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其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自不得予以採計」,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檢附原函影本電子檔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