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8590 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2 條規定,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為中立法適用對象,並於同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另定 10 款準用對象。茲以中立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且長官不得拒絕;而依考試院 84 年 9 月 7 日第 8 屆第 239 次會議決議,在政務人員法及中立法公布實施前,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政務人員及民選行政首長,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從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或休假。
三、準此,上開人員不論係自行登記參選,或經政黨列入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名單,依上開規定,均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請事假或休假,且不得為選舉或政治活動,動用行政資源、行使職務權力、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以維護行政中立之公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