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2 月 31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564641 號書函辦理。
二、觀光局為配合行政院消費提振措施,於本(104)年 12 月 1 日至明(105)年 3 月 10 日止辦理「國內旅遊住宿優惠」補助,於實施運作上,衍生該優惠得否與國民旅遊卡併用之疑義,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請觀光局表示意見略以,有關旅客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支付房價,其支付金額為折價後房價金額,但業者開立發票金額必須為實售房價金(例:開立發票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2,000 元、刷卡金額 1,400 元,業者申請優惠補助金額 600 元),故國民旅遊卡消費金額紀錄,並未包含本次活動旅宿優惠補助金額,因此國民旅遊卡可與上開優惠補助併用。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