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 104 年 12 月 22 日僑生就字第 1040501474 號函辦理。
二、申請對象:海外保薦來臺或自行回國經該會核轉本局分發就讀有案,並符合申請升學考試優待規定之僑生(不含港、澳生)。
三、優待方式: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本局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大僑先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先部定之。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先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先部定之。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注意事項:
(一)請就讀學校(即原畢業學校)備文並繕造申請名冊及申請表送該會辦理,申請人若須參加兩種以上不同之升學考試,請分別造冊申請;倘其升學考試優待證明須於報名時繳交,則應提前申請。
(二)僑生畢業當年參加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
(三)僑生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爰旨揭證明僅限用於升讀各級學校之日間部學程。
(四)僑生報考非屬教育機關管轄之學程,例如軍事學校等,亦得向該會申請旨揭證明,並由相關受理單位依其招生規定自行採認僑生身分得否適用升學考試優待。
(五)另依本辦法第 9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規定,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就學,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不得享有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爰僑生僅能擇一適用前述申請分發或升學考試優待;但本辦法於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已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以上者,仍得享有升學考試優待。
五、有關僑生之相關資訊可至僑生服務圈網站( ocs.ocac.net/FAQ )查閱;至「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名冊」及「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表」等表件,請逕至僑生服務圈網站( ocs.ocac.net/就學服務/僑生/表件申請)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