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 月 1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30396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加班費等勞動條件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爰是類人員於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應依內政部 74 年 11 月 8 日( 74 )台內勞字第 357091 號函及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2 月 25 日勞動 2 字第 0970130105 號令規定,其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 1 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三、至未兼具勞工身分之公務員尚非勞基法之適用對象,其採輪班、輪休制度者,選舉當日如為原所排定之輪休日出勤,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如為原所排定之上班日出勤,尚不生給予加班費、補休或其他相當補償之問題。
四、行政院 91 年 5 月 7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1001410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