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1428 號函轉監察院 105 年 1 月 11 日院台內字第 1051930032 號函辦理。
二、據監察院上揭函附調查意見,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之宣導仍有不足。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於員工教育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三、查銓敘部為期公務員對於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能更加瞭解,除將銓敘法規釋例彙編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登載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在案。